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发表了重要论述。生物安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具备高度生物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是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应对微生物耐药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重要遵循和战略指导,既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武装和行动指南,也对国家生物安全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构筑人民生命健康的生物安全防线,有效化解生物威胁,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必须始终坚持以维护政治安全为根本,深刻认识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牢牢掌握国家生物安全的战略主动。
必须坚持安全与发展协调共进的理念,生物科技、生物经济、生物安全协同发展,互为促进,一体衔接,保障和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公众应当遵守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五: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六: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七: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